关于办理群众身边违纪
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肇源县纪委信访室 李显芝
纪检监察机关“三转”以来,把案件查办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查办案件的力度明显加大,办案惩治的震慑力持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发生在农村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还时有发生,成为农村基层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重点。如何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处理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纪问题,我们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讨,初步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信访举报存在的问题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的源头,没有案件线索,查办案件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访举报工作具有极其重要性。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的主要渠道和线索来源主要是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2015年至今,肇源县纪委监察局共受理各类信访信件463件,其中:群众举报251件,占比54%,上级纪委交办212件,占比45%,两项占比高达99%,其他信访渠道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主要有:
一是线索移交不及时。纪检监察和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交没有固定的制度约束或制度执行不好,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相应地开展了工作,但各部门移交线索,实现线索共享,还没有养成习惯或规矩,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到各部门搜集线索,以解决受到司法惩处,得不到相应党政纪处分的问题。现实工作当中,诸如饮酒驾车、治安拘留、刑事处罚等案件线索,往往不能及时移交。个别乡镇和部门发现违规发包资源、违法开垦草原等问题,也没能够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还时有发生。
二是专项检查不到位。相关部门在专项检查当中,受限于人力不足、工作量大、能力水平等各种因素,往往是一走一过,听听汇报,查查资料,检查发现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深层次问题发现的较少,抓不住主要矛盾。也有的发现问题后,用部门条规处理了事,出现以罚代处的现象。诸如私设小金库、违规用地、违规发包、套取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等专项检查中,纠正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多,基层群众不是很满意。
三是审计问题不移送。实际工作当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审计机关对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进行专项审计、年终审计、离任审计。目前个别存在审计后只形成审计报告,提出相关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做法,没有把问题作为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导致存在相应人员得不到党政纪处理的问题。
四是案件拓展不深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就信查信、就事查事、就人查人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能查清楚说明白就行。没有真正确立深入挖掘案件线索,查办案中案的理念,办案中发现信外线索简单处理,未能向外延展,向深挖掘,未能从案中带出案子,查处案中案,使得部分案件查处不到位,不深入。
五是机关问题不反映。事实上,农村基层群众关心的只是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或是选举当中宗族之争等问题,对其他问题显得不是那么关心和关注。多数群众对部门职能、行政服务的程序内容不了解,反映的问题局限于表面,也有的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党政机关干部违纪问题少之又少,反映办事当中慢、拖、卡的问题也不多。
存在以上问题的同时,还发现一些上访群众存在发泄私愤、扎针要钱、重复上访等现象,导致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主要精力“陷”于村级,村级案件只有数量,没有分量,大案要案少,查办案件成效不明显。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通过问题分析,我们感到信访举报渠道不宽不畅即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
一是事不关己不愿举报。有些知情群众虽掌握一些线索,但感觉没有涉及到切身利益,与自己无关,怕得罪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愿举报。也有的怕得罪人,担心一次举报惹来一世麻烦,不敢举报。
二是手段隐蔽不好发现。一些党员干部伪装水平高,违纪前就做好了被调查的准备,所以他们作案更隐蔽,反调查的能力和意识更强。加上群众知情的少,即使有举报也价值不大,致使查处不到位,甚至个别也短期内逃避了查处,而逍遥于法纪之外。
三是基层纪委不敢监督。个别乡镇或部门出于单位利益和形象考虑,对涉及本单位的问题遮遮掩掩,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不想也不愿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反映。基层纪委更多的是受党委领导,有的看党委书记脸色行事,出于自己发展和班子团结的考量,监督显得乏力。
四是挖掘线索能力不强。目前,我们习惯于通过信访举报来发现案件线索,没有很好地在执法监察、纠风治乱、专项治理、专项检查中寻找案源。同时,存在办案能力不强,查办案中案、大要案的意识差的问题,一些案件查处不到位,致使群众举报热情不高,信心不足。
三、解决问题的想法建议
要想拓宽案源渠道,发现案源,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纪问题,我们认为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要增强群众对消除权力腐败的信心,着力宣传其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增强其依法进行监督的意识,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行使好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好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从而把权力的监督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
二要发挥部门监督的整体性。要加强与反贪、审计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情况互通,及时掌握和了解这些部门在各自职能范畴内涉及的违纪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打开获取案件线索的另一通道。
三要挖掘办案监督的功能性。要在已掌握线索的基础上拓宽线索,注重从工作性质、权力范围、权力制约等多方面去分析是否存在窝案、串案的可能性。任何一种违纪违法案件都有其本质特点,要在工作中善于通过大胆合理的类比捕捉违纪线索。同时还要从违纪人入手,摸清违纪的情况,进一步挖掘新线索,学会从物证、书证中发现新问题。
四要赋予解决问题的权威性。首先要厘清纪委与党委的关系,明确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权力来源,保证纪委的监督职责落到实处,这是前提;其次要改革现有的组织人事制度,改变现有的组织人事关系,保证纪委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纪委能够硬起腰板、板起脸来开展监督,这是关键;再次要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保证监督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有章可循。
五要强化线索管理的规范性。要进一步强化信访室作为案件线索归口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将各类举报线索及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信访室统一登记管理。要实施线索排查。注重完善信访案件线索排查机制,对线索进行综合精选、综合分析、综合排查,发挥集体评估线索的整体优势,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注重研判内容的深化和成果的运用,确保信访问题不堆积、不叠加、不交织、不遗漏,推动形成纪检监察“大信访”工作格局。要进行线索研判。通过不定期地与公安、司法、行政执法和信访、问责办等部门开展联席会议,大家互相座谈、交流案件线索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信访苗头认真分析预测。对一定时期内查实的影响面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及时召开专题研判会议,作为重要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找出此类问题的症结,挖掘有价值的案源线索。
六要体现执纪办案的效应性。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要实施案件通报制度。通过对典型案件成因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要实施“一案双报告”制度。在完成案件调查报告的同时也要进行案件分析报告的撰写,分析报告要体现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应当汲取的教训,防止类似案件产生的意见、建议和措施等。要实施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制度。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同时,充分挖掘每起案件背后的教育、惩处、整治、规范等功能,真正通过查处一案,把政策宣传到位、把问题整改到位、把措施落实到位、把管理规范到位,切实发挥出案件查办的综合效应。